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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由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慈善基金会捐赠的资金,用于慈善基金会开展的各项救助活动或经双方共同协商的其他公益慈善项目而设立的慈善基金。凡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捐赠资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在慈善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基金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凡中国境内认同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宗旨和理念,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与本基金会商议申请设立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捐赠人一次或分期向慈善基金会捐赠资金。一次性捐赠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设立专项基金。捐赠累计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在3年内按照年均量定期捐赠;捐赠累计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在5年内按照年均量定期捐赠。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应向本基金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一)填写设立申请表。按照本基金会提供的模版编写。
(二)发起方的资质证明。如机构/企业申请发起,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户,年检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可以不提供)等。其他资质证明,机构及机构主要人员简介等;如是个人申请发起,需提供发起人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等。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发起方自愿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专项基金的名称、设立目的、运作规划、资金来源和使用方案等;提交本基金会秘书处考察、审核,后经理事会决议批准设立,双方签订专项基金合作协议,约定但不限于该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合作期限和终止条件等。双方参照本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对该专项基金进行运作管理。
本基金会与拟成立专项基金发起人签署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并为正式成立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并在官方网站等予以公示。资金管理符合本基金会相关制度要求。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款项到账后,本基金会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并颁发专项基金牌匾及捐赠证书。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常设机构,无权对外以专项基金和基金会名义签订合同及其他任何相关文件,不得举债和担保。
第十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3至5人,由本基金会和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设主席 1人。由本基金会委派人员担任主席。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主席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 审议专项基金的合法合规性,开展及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本基金会的章程及专项基金的宗旨;
(二) 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周期拟定规划目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终总结,负责确定专项基金项目,决定专项基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方向;
(三) 审议和批准项目执行方提交的预算与项目执行规划、项目产出与成果, 并就项目开展情况给出意见或建议;
(四) 根据项目需求,组织发起方、受托方及执行方,召开管委会商讨重大事项;
(五) 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席负责召集,须有 2/3 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视工作实际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担任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
第十四条 发起方管理团队应接受管委会的领导,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项目管理、宣传推广、筹资联络等工作。项目落地的执行方必须是管委会决议通过的,具有法人资质的机构。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本基金会的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等。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应主要用于资助贫困地区改善基础教育设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捐助希望工程;扶贫、赈灾、助残;援助养老院、孤儿院、支教等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须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七条 未经本基金会书面许可,专项基金不得单独使用或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XX 专项基金”,品牌 LOGO 露出需符合专项基金相应标准要求。专项基金不得在日常业务或活动中擅自使用本基金会的名称或标志。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专项基金设置专门财务科目,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同时根据专项基金制定的年度计划对专项基金的活动进行监督。专项基金的监管和审计各公益项目专项基金须接受国家税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专项基金余额。发起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应依据与发起方的设立协议向专项基金收取管理费用,用于本基金会的专项基金管理人员费用和行政开支。从专项基金中提出不高于20%的管理支持经费,用于相应的服务成本,具体比例在双方签订的专项基金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每年须制定并向管委会及本基金会提交详细的年度项目及预算计划,执行团队应严格按照上述计划开展项目和募款活动。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应当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项目开展公开募捐,可以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基金会联合开展公开募捐,并制定募捐方案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募捐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须提前 30个工作日向本基金会报备。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管委会成员,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的,应在上述涉外活动开展前 30个工作日向本基金会书面报告。本基金会根据广州市民政局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及秘书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用于协议约定的公益项目,有权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停止其活动并进行整改;如在三个月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本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章  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终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人、受助人、慈善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十六条  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及慈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的使用情况。

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  遇下列情况,本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己终止或专项基金使命己完成;
(二)实施过程中或捐赠款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专项基金持续六个月账面余额低于一万元,且发起方无续捐计划的;
(四)专项基金自成立后一年内未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五)专项基金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协议内容,经整改仍不能符合要求;
(六)发起方或专项基金对本基金会的声誉或形象造成损害的;
(七)发起方与本基金会协商一致确定终止的;
(八)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注:(一) (三)两种情况导致的专项基金的终止后,可与发起方协商变更为普通项目合作。发起方不得再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和本基金会相关部门对该基金进行清算,并经由秘书处通报理事会。

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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