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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基金会将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主要职能、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项目开展、慈善活动等相关情况。
(三)基金会募捐程序、募捐方式和捐赠数额公示。
(四)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则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五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法规规章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当在该收到捐赠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六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八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基金会官方网站(http://www.jihaicharity.org/)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纪念册、通讯稿等)、大众媒体(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杂志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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