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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基金会运作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基金会的基金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1/3理事请求解散的。

第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知道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其他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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