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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自律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自律管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弘扬行业正气,规范基金会职工行为,确保每一份善款落到实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宗旨是:建立完善基金会自律管理机制和诚实守信体系,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自律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变更情况等。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并配合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条 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七条 基金会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形成自律自查管理体系,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惩戒制度:

第八条 基金会内部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九条 对基金会实施的惩戒,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十条 职工违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基金会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职工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基金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警示约谈、强制培训、通报批评、暂停工作的决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基金管理条例会》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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